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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章 开始反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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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仍故意提起诉讼以损害他人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最常见的结果.......赔偿受害人损失、罚款、拘留。

而从这里延伸下去,就是《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情节轻点3年以下,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

当然.....张秋月目前并不适用。

因为这个罪名有个关键点,得看是否有‘凭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情况。

在很多人际交往的场景中,咱们经常都能遇到这种行为,比如:同学聚会、朋友聚会....等等。

如果用在自己身上,可以称之为‘吹牛、装B’。

毕竟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

尤其是在搭讪异性的时候。

为了引起对方的注意、回应、好奇,那真是.....什么话都能随便说。

不求天长地久、只为曾经拥有嘛!

可如果用到别人身上,那就非常‘可刑、可拷’了。

常见的罪名如:

捏造事实并散布,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还有涉及民事侵权、赔偿....等等之类的。

太多了!

总结出来就一句话,小心祸从口出。

当然了,偶尔给自己脸上贴金,吹吹牛、撩撩妹都没事,只记住不要涉及钱财就好。

但对于他人的事,那最好别管,尤其是压根不知道的情况下,随便就开口乱说的。

除非你生活很枯燥、想要找点刺激。

此时,两份民事反诉状已经被送到了审判席和原告席上。

速度如此之快,无不体现出了一点.....鸽鸽我早有准备。

金胜见东西到位了,嘴上便开始宣读起了内容。

“法官阁下,我方的反诉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反诉人张秋月已放弃接受遗赠,其对被继承人唐明方的遗产,不再享有任何继承权。”

“2,?请求确认涉案不动产中,不属于唐先生个人财产的部分,不发生遗赠效力?。”

“3,请求依法驳回反诉被告张秋月的全部诉讼请求。”

“4,请求确认反诉原告手中持有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具备继承效力。”

“5,请求依法追究其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反诉原告方因恶意诉讼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

“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反诉被告人张秋月已超过法定遗赠接受期限,依法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规定........”

“唐明方先生自2024年8月3日去世之后,法定遗产管理人王安娜女士在60内,曾经两次主动向张秋月提及关于遗产事宜,但都被其以‘等等、再说、在忙’等模糊用词进行了拒绝。”

“这种未决、回避、拖延的表态?,缺乏了明确接受的意图,?无法构成有效表示??。”

“因此,张秋月对遗产不再享有任何继承权,其在本诉中主张分割遗产的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被继承人唐明方与反诉原告人王安娜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存续至今。”

“其于2022年10月2日所做的公证遗嘱中,明确区分了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该遗嘱系唐明方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订立。”

“后经公证处工作人员依法公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完全体现了唐明方的真实意愿,依法应认定为有效遗嘱,具备继承效力。”

“三,反诉被告人张秋月恶意曲解遗嘱内容,提起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她在明知唐明方先生在遗嘱中,仅将个人名下两处不动产赠给她,且已经超过法定接受期限的情况下,仍故意曲解遗嘱中‘个人名下全部财产’的表述,向贵院提起诉讼。”

“主张分割唐明方与反诉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商铺、银行存款.......”

“此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

“主要因素如下:”

“其一,她明知自己已丧失受遗赠权,仍虚构权利基础提起诉讼。”

“其二,她故意扩大遗赠范围,试图侵占不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她的诉讼行为导致反诉原告陷入无端的诉讼程序,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反诉原告因恶意诉讼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张秋月进行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反诉原告为应对本诉,委托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工作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张秋月的恶意诉讼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导致其长期失眠、焦虑,正常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均系张秋月恶意诉讼行为直接导致。”

“依法,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张秋月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

“反诉被告张秋月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恶意诉讼的行为,已经给反诉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恳请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

金胜这几条‘反诉’请求,听在懂行的人耳朵里.....那是相当的狠。

之前就说过一个法律知识点,受遗赠人超过60天未明确接受,则默认为拒绝。

但是,遗嘱本身只要合法,便依旧还有效。

而上头注明的财产,会因为失去指定接受人,转变由法定继承人进行分配。

如果有多份遗嘱,且最后一份遗嘱上面未直接注明废掉‘前面的’,同时在内容中涉及的财产分配部分没有发生冲突,便会各自分开执行。

金胜搞突然袭击,让严巧萍上庭作证,除了戳穿张秋月具有‘恶意诉讼’的故意,顺势发动反诉之外,还有第二个主要目的.....

那就是....把第二份具有‘遗赠’属性的遗嘱内容,和王安娜手里那份进行分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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