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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章 林慧可以动起来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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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胜默默将桌面上的卷宗给整理、遮挡了一下。

“还行,顾姐找我有事吗?”

都说伸手不打笑脸人,你们这都进来了,我能说打扰了吗?

顾莎莎反问道:“金律师难道不知道吗?”

金胜愣住了。

知道什么?

怎么有点莫名其妙的。

顾莎莎立即解释道:“是这样的....这不年底了嘛!”

“为了回馈关注账号的粉丝,所以我们网络部最近策划了一个方案。”

“就是找一些网友留言中,点赞最高的问题,或者针对当下社会新闻热点、以及几部热播影视剧里的一些情节中,是否涉及到了什么违法行为,对律所内各位律师进行突击询问。”

“当然,这是上报给律所管委会,讨论通过的。”

“每期还会随机抽3个名额,赠送一些小礼物。”

“我记得上个星期发过内部邮件的。”

“怎么.....金律师难道没收到过吗?”

不等金胜开口回答,后面跟进来的蒋梦瑶接话道:“顾姐,金律正忙着一个大案子,刚从外地出差回来,所以....可能....没时间关注律所的内部邮箱。”

顾莎莎‘哦’了一声。

“怪不得!”

“金律师辛苦了哈.....”

金胜笑着应道:“都是为了生活,谈不上什么辛苦。”

“得对得起律所给我发的工资不是。”

顾莎莎转头对着旁边的同事点头示意了一下。

对方收到指令,走过来在金胜胸口别上了一个收音器。

“金律师,那咱们就不浪费时间,直接开始喽!”

“好.....”

毕竟是律所下达的任务,这点面子得给。

等手机、一个手持摄录机对焦完毕,顾莎莎立即开口问了起来。

“第一个问题.....是上个视频中,网友点赞排在第三位的。”

“我在路上看到有个歹徒侵犯一位女孩子,我就问歹徒,能一起加入吗?”

“歹徒同意了。”

“然后我就把歹徒给侵犯了,请问我有罪吗?”

金胜嘴角扯了一下。

这都是什么奇葩问题?

“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有罪。”

“当你提出加入时,并没有直接制止歹徒的侵害行为,而是通过欺骗的方式接近对方。”

“主要目的是为了侵犯,而不是想着去‘制止’犯罪。”

“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确实是停止了歹徒对女孩的侵害。”

“可这个手段,属于实施另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涉嫌强制猥亵。”

“不得不说.....口味真重。”

“第二,无罪。”

“因为你找了我来当辩护律师。”

这个回答一出,顿时让后面跟进来看热闹的几个小伙伴,全都捂着嘴在‘偷笑’。

顾莎莎这个主持人更不用多说了。

不怕采访对方‘玩梗’,就怕老老实实,毫无特色。

否则哪里来的爆点。

“接下来是排在第二的问题。”

“我特意买了一个超A的奢侈品包包去送给别人,并要求对方和我发生关系。”

“三天后,她知道了这个事,可以报警告我强J吗?”

金胜故意闭上眼睛摇了摇头,顺带竖起大拇指比划了两下。

“这届网友太难带了。”

“回答一下.....报警当然是可以的。”

“根据相应司法解释,只要女性认为自己的‘性自主权’受到了侵犯,无论事件发生在何时何地,均有权向治安机关报案。”

“不过....报案归报案,事实上并不构成强J罪。”

“这个罪名要成立,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发生了违背她意志的性行为?。”

“而利用高仿的包包来达成,这属于?以财物换取的合意交换?。”

“最多算你不道德。”

“当然,赠送奢侈品包包、或者其它贵重礼物,本身是合法的赠与行为。”

“但如果?附带‘发生性关系’这一条件?,并有聊天记录为证的话,那么该赠与可能会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

“若未来产生什么纠纷,法院可能会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持返还包包、贵重礼物的请求。”

“嘚....你们懂的。”

金胜这次舌头打了一下,还用Wk做了结尾。

后头几人非常默契的‘咦....’了一声。

大家都是专业人士,谁会听不懂最后几句的含义。

知道为什么律师离婚后,能让对方连裤衩子都留不下吗?

就是因为‘套路’太深。

顾莎莎对金胜这次的表现.....可太满意了。

“好.....接下来是最后一个问题。”

“也是点赞排在第一的。”

“相信也是很多人在生活中遇到过的。”

“在举办婚礼之前,双方就谈好了彩礼,但在接亲当天,丈母娘却临时要求增加20万彩礼,否则就不让把人接走。”

“迫于无奈之下,男方只能同意,现场向朋友借了钱来支付。”

“现在半年过去了,能要求丈母娘返还这笔20万的临时彩礼吗?”

这种简单的法律关系,金胜都不用思考。

立即开口解释道:“当然可以....”

“法律中有一个自愿、公平原则。”

“在接亲现场被迫当场借款支付,整个过程明显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

“属于违背自愿原则的胁迫性索要,完全可以认定为....以婚索财、不当得利。”

“法院通常会判决全额返还。”

“一段婚姻,在法律意义上的解答,不是看你是否举办了婚礼,而在于是否登记领证。”

“如果你们尚未领取结婚证,那么所有彩礼在原则上都应返还。”

“即使已经登记,若共同生活时间短、给付彩礼后导致你经济压力巨大,仍可主张部分返还。”

“其实.....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制度。”

“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如果父母以断绝关系、经济胁迫,阻挠子女婚事,则已超出合理范围,涉嫌违法。”

“特别是一些使用暴力干涉婚姻,比如把你关起来,绑起来、限制人身自由的.....”

“则很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最高可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着说着,金胜又习惯性的从民事拐到了刑事。

但规定是规定,如果子女真这么做了,不仅要被人戳脊梁骨,更是断绝了‘亲情’。

除非被逼的走投无路、忍无可忍,不得已而为之。

“好....谢谢金律师的精彩普法。”

“及到了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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