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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 先占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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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章先占原则

欧洲的法律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其中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两部分。

其中,「市民法」规定了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万民法」主要规定罗马公民与异邦人及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市民法」就相当于现在的国内法,而「万民法」则就相当于现在的国际法。

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就有了第一部正式撰写成文并公布的「市民法」」

:《十二铜表法》。

这是一部被刻在十二块铜板上的律法,每一块铜板称为一「表」,里面有很多奴隶制时代特有的法律条文,今天来看很有意思。

比如,其中第四表:父亲的权利中就有这么几条:

1)、一个肉眼可见身患残疾的新生儿必须立即被处死。

2b)、家长如三次卖掉了自己的同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这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罗马人的孩子可以卖三次」的由来。

还有其中第六表:财产权利的第五条中规定:

5)、妻子是丈夫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妻子不想被丈夫控制,就必须每年从家里搬出来住3天。

总之,《十二铜表法》虽然看著十分简陋,但它在后续的执行中逐渐变的更加详细而完善。

一开始他只规定了罗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来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交流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罗马人与其他城邦人法律关系,逐渐出现了一些相关的新条文,这就是「万民法」的诞生。

古罗马的「万民法」就是世界上第一部,调解「国」与「国」之间处事原则的法律,被法律界视为现代国际法的源头。

而在古罗马「万民法」中,将「先占」原则作为所有权」取得方法的判定依据,范围涵盖野兽、宝石及未开发土地。

罗马法学家认为:如果人类果真能够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将成为他们的实践之一。

「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这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历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英国法制史大儒梅因认为: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把这一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起源。

「先占」原则被视为最古老的财产取得方式之一。

到了大航海时代,纵横大洋的欧洲列强之间,对于海洋上的岛屿等无主的土地,就有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那就是「先占先得」。

比如,大航海时代欧洲人「发现」美洲的过程,就是将印第安人的土地变成自己「合法土地」的过程。

虽然他们是强盗做派,但却偏偏有自己的一套「合法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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