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2章 压力警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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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刑拘申请,绝不是让你拿诽谤案的事去套敲诈勒索案的程序。”
“首先,昨晚在派出所立案审查期间,陈锦婷不仅拒不配合调查,还在面对询问时,故意向你们提供她闺蜜的身份证号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完全可以先行拘留。她企图隐瞒真实身份、逃避侦查的客观行为已经发生,这就已经触碰了可刑拘的法定条件之一!”
张伟没给他反驳的空间,继续施压:“其次,对方在派出所的时候就已经表现出强烈的对抗调查的情绪,当晚更是在网络上发布恶意剪辑的视频,引导舆论。”
“案发不到几个小时,嫌疑人不仅毫无悔改之意,反而通过歪曲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企图利用滔天的网络舆论胁迫受害人撤案,甚至向你们公安机关施压。她在视频里公开颠倒黑白,就是在公然对抗调查!”
张伟说道:“警官,把她的网暴行为归咎到敲诈勒索案的脉络里来看。一个犯罪嫌疑人,伪造身份在先,煽动舆论对抗侦查在后。社会影响极其糟糕,且存在极其明确的串供、伪造和毁灭证据的潜在风险!”
“这种不仅有社会危险性,还公然挑衅司法程序的嫌疑人,你们还不采取拘留措施,难道要等她把舆论完全引爆,等市局督察组下来质问你们为什么放任嫌疑人妨碍司法,你们再去抓人吗?”
通话陷入一片安静。
一分钟。
两分钟。
三分钟。
胖警察在权衡。
做基层民警,最怕的就是两件事。一是舆论失控,二是碰上张伟这种把法律条文当武器,随时准备往上级纪委和督察递材料的硬茬律师。
如果是一般的受害者,胖警察随便两句话就能把对方打发了,让他自已去法院起诉网暴。
反正普通人也不懂,还不是他们怎么说。
但张伟不同。
他是专业的,刚刚那番话他已经明确把陈锦婷的网暴行为和昨晚报假身份证的行为,嵌入到“敲诈勒索案先行拘留”的法定程序里。
抓,有理有据,且能平息张伟这边的怒火。
不抓,张伟一旦拿着这些证据去市局投诉他们不作为、放任嫌疑人对抗侦查,那责任可就全落在他们派出所头上了。
更何况,陈锦婷昨晚报假身份证,以及现在网上的这出闹剧,确实也让办案民警感到极其恼火。
就在张伟眯起眼睛,准备再次开口直接施压的时候,电话那头终于传来了胖警察深吸气的声音。
“张律师,你说的确实有道理。”
胖警察严肃道:“她昨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加上今天涉嫌利用网络舆论给办案机关施压,确实能算作对我们这起敲诈勒索案的衍生对抗行为。”
“我们会立刻传唤对方过来,并依法对她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