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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民法十策?卷二?乙七章?调解之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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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七章?调解之策

题解:《孙子?谋攻篇》云:“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此为孙武论兵之至境,意蕴深邃,彰明以和为贵、止戈息争之理。不费兵戎、不耗府库,而能解嫌释怨、安序凝人,此乃谋事、治国、安边之上善之策。其义非独用于疆场止乱,更贯穿边境互市纠纷调解之始终,为解纷、维序、睦谊之核心纲领,明调解之旨、定处置之则、立化解之法,使调解工作依理循情而行。

边境互市,为蒙汉诸族通利融情、睦邻安边之枢要。其地居两族之交,商贩辐辏,交易繁盛,利益交错,习俗各异,言语有隔,诉求多元,纠纷之起,在所难免。若无规范调解之制、公允处置之策,无专职司职之人、严明惩戒之规,则小隙必成大怨,微争渐次升级,私斗滋生,既扰互市之序,断商贸之路,又损蒙汉世谊,终摇边地安基——此为本策立策之初心,亦为护互市、安边民、促相融、固疆土之必然。

互市纠纷之源起

边境互市之兴,系于和睦;和睦之基,在于息争。互市为蒙汉诸族物资融通、情感交汇之所,交易品类繁多,上涉粮食、布帛、茶叶、农具等民生必需,下及皮毛、畜牧、器皿、药材等各族特产;往来者众,有内地商贩、蒙古牧人、卫所士卒、边地百姓,族群不同,习俗有别,诉求多元,立场各异。纠纷之起,多缘于此,究其根源,约有五类:

一曰定价之歧。买卖双方各执一词,内地商贩重成本盈亏,蒙古牧人重等价交易,互不相让,终致争执。

二曰计量之偏。短斤少两,致一方利损,甚者疑对方蓄意欺诈,怨怼遂生。

三曰品质之违。货不符约,以次充好,背交易之信,引发信任危机。

四曰履约之失。一方爽约,拖欠物资,使另一方权益受损。

五曰习俗言语之隔。偶生误会,未能速解,渐成嫌隙,终酿纷争。

此类纠纷,看似琐碎,实关乎互市之序、诸族之谊,更系边地长治久安之基。若不及时调解、规范处置,任其滋蔓,小则买卖争执,阻塞交易,损互市生机;大则激成私斗,引发族群对立,破蒙汉和睦之局,损互市公信,使商贩军民避之,坏各族共生之态,背互市通利惠民、睦邻安边之旨,甚者动摇边地统治,滋生边患,致兵戈复起,民不聊生,此皆非各方所愿。

调解之要旨

调解之举,非偏袒敷衍,亦非息事塞责,更非强权强迫,乃践“不战而屈人之兵”之理,以和止争,以理服人,以情化怨,以义凝心,兼顾法理情理、公平包容。其要旨在于解矛盾、弥嫌隙,顾双方权益,尊蒙汉习俗,秉公平公正之则,依理循情而断,使纠纷皆能于情理法相融中妥善化解,不留后患,不生新隙。既守规制公允,又顾情谊人心,护互市交易之境,增蒙汉守望之情,使互市成通利融情、睦邻安边之纽带,为靖边固境、各族共生共荣之基。

调解宗旨

互市纠纷调解之要,首在明宗旨、定初心,宗旨不明则方向失准,初心不守则施策无凭,终致偏袒不公、矛盾激化,违背孙武“不战而屈人之兵”之至理,损害蒙汉两族情谊与互市正常秩序,得不偿失。调解宗旨,核心在“和为贵、止纷争、公为先、融习俗”八字箴言,四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贯穿调解工作全流程、各环节,既是调解工作的初心使命,亦是调解处置的根本遵循,深度契合边境治理“以和安边、以融固边”之核心要义。

和为贵者,核心在于以和平协商方式化解各类纠纷,不激化矛盾、不引发私斗,不搞强权压制、不做简单处置,践行孙武“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至高兵谋,耐心引导双方放下争执、换位思考,化干戈为玉帛,守护互市长期以来形成的和睦交易氛围;止纷争者,强调纠纷处置的及时性,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各类交易纠纷,不拖延、不推诿、不敷衍,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杜绝纠纷升级蔓延,保障互市交易有序运转、商贸通途畅通无阻;公为先者,坚守公平公正的核心底线,调解过程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不分内地商贩与蒙古商户,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依互市规制与公平原则处置,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平等保障、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回应;融习俗者,充分兼顾蒙汉两族习俗差异与文化传统,尊重双方处事方式与价值观念,避免因习俗隔阂引发新的矛盾,使调解结果更易被双方接受,进而深化蒙汉两族的理解与情谊。

此宗旨既循《孙子·谋攻篇》止戈息争、以和安邦之要义,又承吴子“和众安民、以治为胜”之深谋,使互市纠纷调解始终不脱离“化解矛盾、守护秩序、增进情谊”之初心,不偏离睦邻安边、通利惠民之使命,确保每一次调解、每一项举措,皆合民心、顺民意、促和睦,既化解当下纠纷,又防范未来隐患。

调解核心原则

互市纠纷调解,关乎两族权益、边地安宁,不可率性而为、无序处置,更不可随心所欲、敷衍了事,需以明确严谨之核心原则为依托、为准则。无原则则调解失据、执行无序,终致矛盾激化、乱象丛生,难以实现止争安民、护市安边之核心目标。核心原则有三: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习俗兼顾,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为调解工作的根本准则,贯穿纠纷受理、调解、处置、归档全流程,契合孙武“明法度、求实效、重情理”之谋略。

公平公正者,要求调解人员始终秉持中立立场,不徇私、不徇情,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被个人情感、私人利益所左右,严格依据互市规制、交易凭证与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核查纠纷事实、梳理纠纷焦点、处置纠纷诉求,确保双方权益平等、诉求得到合理回应,让调解结果经得起双方检验、经得起时间考验;及时高效者,坚守“当日纠纷当日毕”之刚性原则,纠纷发生后立即受理、快速启动调解流程,不拖延、不推诿、不积压,简化不必要的繁琐流程,提升调解效率,避免矛盾因拖延而升级、因推诿而扩大,影响交易秩序与两族情谊;习俗兼顾者,充分尊重蒙汉两族的习俗差异与文化传统,在不违背互市规制、不悖逆官府法度的前提之下,灵活调整调解方式与处置思路,兼顾双方的文化习惯与处事方式,使调解结果更具可行性、认可度,彰显互市“各族相融、共生共荣”之核心理念。

调解处设置与人员组成

调解之效,贵在专机构履职、专业人员处置,无专门调解机构,则纠纷无门可诉、无人过问,矛盾易积少成多;无合理人员组成,则调解难以保证公平、难以让双方信服,终致调解失效、矛盾升级。故需设立专门调解处,明确人员组成与分工协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处置有力有效,契合吴子“明机构、强履职、分权责”之治理理念。

专门调解处设于互市交易场内最显眼、最便捷的位置,临近交易核心区域,便于商户、军民在纠纷发生后快速找到、便捷提交调解申请,避免因寻找调解机构而延误纠纷处置时机;同时专门设立接待人员两名,专人负责受理纠纷申请、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身份、纠纷事由、诉求主张、相关证据等,确保每一起纠纷都能第一时间被知晓、被受理、被处置。调解处人员由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共同组成,秉持“权责对等、人数均等”之原则,杜绝一方主导、偏袒不公之弊端——其中大同卫得胜口、宣府卫张家口两处核心互市,各设调解人员六名,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各三名,双方人员地位平等、权责相当,协同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需具备四大核心素养,缺一不可:一是公正无私、品行端正,能坚守底线、不徇私情;二是通晓互市规制、熟悉官府法度,能依法依规处置纠纷;三是熟悉蒙汉两族习俗、通晓双方语言,能顺畅沟通、化解隔阂;四是善于沟通协调、懂得换位思考,能耐心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其中,卫城官员侧重依据互市规制、官府法度处置纠纷,把控调解工作的合规性;蒙古部落首领侧重兼顾蒙古习俗、协调部落商户诉求,确保调解工作贴合草原实际,双方协同履职、优势互补,确保调解既合规合理、有章可循,又贴合实际、兼顾习俗,使调解结果公平公正、让双方信服。

调解人员职责

调解人员履职尽责、坚守底线,方能确保调解工作公平、高效、规范,方能真正实现止争安民、护市安边之目标。无明确职责则易出现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敷衍塞责之弊,难以发挥调解工作的核心作用,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新的纠纷。故需明确调解人员具体职责,建立分工协作、责任到人、闭环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每一次调解都规范、高效、公正,契合孙武“明权责、强执行、求实效”之谋略。

调解人员核心职责有四,层层递进、闭环落实:其一,受理纠纷申请,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主张,细致询问纠纷细节,详细记录纠纷事由、相关证据、诉求要点,梳理纠纷核心焦点,不推诿、不敷衍、不怠慢,确保每一起符合范围的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受理;其二,协同开展调解,卫城官员与蒙古部落首领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据互市规制、公平原则与蒙汉习俗,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规定、剖析纠纷利弊、解读调解原则,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协商,主动达成和解共识;其三,规范处置纠纷,严格遵循“当日纠纷当日毕”原则,及时出具调解结果,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义务、履约方式与期限,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其四,归档复盘与隐患排查,详细记录调解全过程、整理调解档案、总结调解经验,定期排查纠纷隐患,为后续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制止私斗行为,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调解人员需严格恪守调解纪律,坚守公正履职、不徇私情的底线,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贿赂、馈赠,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故意刁难另一方,不得故意拖延调解、敷衍塞责。若出现失职、渎职、偏袒不公、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厉惩戒,绝不姑息:情节较轻者,取消调解资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从严处置、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调解人员履职规范、公正无私,维护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调解范围界定

调解范围明确清晰,方能精准处置、不越权、不遗漏,方能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高效推进。无明确范围则调解工作无序、权责不清,或出现推诿扯皮、无人处置的情况,或出现越权干预、引发不满的弊端,难以实现调解工作的核心目标。故需明确调解范围、界定调解边界,划清调解与其他处置方式的界限,确保各类交易纠纷皆能精准受理、规范处置,契合吴子“明边界、防乱象、守权责”之治理理念。

调解范围全面覆盖互市所有交易相关的各类纠纷,重点包含四类核心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一是定价与计量纠纷,主要因商品定价偏离互市指导价、计量工具不准、短斤少两、计量方式分歧等引发的各类争执;二是品质与履约纠纷,主要因商品品质不符约定、以次充好、未按约定时间履约、拖欠交易物资、违规毁约等引发的纠纷;三是习俗与言语纠纷,主要因蒙汉两族习俗差异、言语隔阂、沟通不畅、文化误解等引发的各类矛盾;四是其他交易相关纠纷,如商户间摊位占用、物资堆放、交易凭证争议、临时合作纠纷等各类与互市交易直接相关的轻微矛盾。凡与互市交易相关、未引发严重违法犯罪、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纠纷,均纳入调解范围,由调解处统一受理处置。

同时明确排除两类情形,不纳入调解范围,避免越权干预、处置失当:其一,已引发私斗、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纠纷,此类纠纷性质恶劣、影响深远,直接移交镇刑司从严处置、依法追责;其二,与互市交易无关的民事、刑事纠纷,此类纠纷按照官府法度、蒙古部落规矩分别处置,调解处不越权干预、不违规处置,确保调解范围清晰、处置精准,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调解流程规范

调解流程规范有序,方能确保调解工作公平、高效、透明,方能避免因流程混乱、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调解不公、矛盾激化。无规范流程则调解工作混乱、权责不清,难以实现“当日纠纷当日毕”之刚性目标,也难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需确立严格的调解流程,明确各环节步骤、规范操作标准,实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契合孙武“严规范、求实效、明步骤”之谋略。

调解流程分五步有序推进,层层递进、无遗漏、无死角,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规范合规、高效有序:第一步,申请受理。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共同或单方前往调解处提交调解申请,接待人员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纠纷事由、诉求主张、相关证据,仔细核对纠纷是否符合调解范围,确认无误后,立即安排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不拖延、不推诿;第二步,诉求陈述。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诉求,耐心倾听各自的观点与理由,仔细核对交易凭证、计量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全面梳理纠纷核心焦点,过程中不偏袒、不打断、不引导,确保双方都能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第三步,协同调解。

调解人员结合互市规制、蒙汉习俗与公平原则,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规定与处置依据,深入剖析纠纷利弊、明确双方权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包容,主动协商和解,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第四步,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引导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履约方式与期限,签字确认后协议立即生效,双方需严格遵守、按时履约;第五步,归档记录。调解人员全面整理调解档案,详实记录调解过程、双方诉求、证据材料、和解协议等相关内容,归档备查,确保每一次调解都有迹可寻、有据可查,为后续复盘总结、隐患排查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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