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章 民法十策?卷四?丁一策?明规之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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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策?明规之策
边地僻处疆陲,山川险阻,风俗殊异,治理之难,尤甚于内地。律法者,治边之纲维,安边之柱石也。纲纪不张,律法弗行,则奸宄肆行,民心离散,边地之长治久安,终不可得。是以立简律明规之策,循孙武“令简易行,法明民服”之深谋远虑,承吴子“和众安民,明纪正俗”之治边精义,采欧阳子(欧阳修)“法者,治之具,仁之辅”之法治睿见,践王阳明“知行合一,法贵躬行”之实践智慧。
于《大吴律》中,择取涉边之条款,芟繁就简,化奥为通,约为二十条,赅括偷盗、伤人、通敌、逃税诸般边地常犯之罪。以通俗之语书之,详明罪与罚之界定,张挂于村口、卫城之显要处,使边民一览而知,易诵易记,知何事不可为,何事当为,绝违法之萌蘖,固边地之法治。
观夫律法条款,张贴齐整,字迹端严,往来边民,咸为驻足,相与探讨。村长、乡绅,旁为解说,以通俗之辞,析条款之义,引身边之事,警边民勿触律法之禁。卫城之门、集市之所,律法条款,所在多有。司法官定时临之,宣讲解惑,使边民渐染而默化,知法而畏法。即令不识字之边民,亦因他人之讲解,晓然于“偷物必罚,伤人担责”之理,悟不可为与当为之事,践王阳明“知行合一”之旨,符欧阳子“教民知法,民乃安”之念。
简律明规之策边地二十条律
窃人之粟帛、财货、牲畜、农具等物,值银十两以下者,笞二十,尽还其赃;值十两以上者,笞五十,还赃,情节重者,系狱半年。
与人斗而伤人,致轻伤者,笞三十,偿伤者汤药之费、误工之值;致重伤者,笞八十,偿其全损,系狱一年;过失伤人者,减其罚之半。
私通外敌,泄边地之军情,为外敌作向导,资外敌以粮草兵器者,无论轻重,皆斩,没其家产入官。
不遵制纳赋,逃避税粮,欠缴数少者,限日补缴,笞二十;欠缴数巨,逾期不纳者,笞六十,除补缴外,加罚税额之半。
故杀人者,皆斩;过失致人死者,笞一百,系狱三年,偿死者家属安家之资。
假人钱财、粟米,到期弗偿者,限十五日还之;逾期不偿者,笞二十,除还本外,依约付息,无约则按市价补息。
无据诬告人罪,捏造事以陷人者,反坐以所诬之罪;致严重后果者,加倍罚之。
詈骂虐待父母、尊长者,笞八十,情节恶者,系狱二年;詈骂虐待妻儿,致伤者,笞三十,偿其损,情节重者,系狱半年。
聚众酗酒滋事,斗殴扰乱集市、卫城、村落之秩序者,为首者笞四十,从者笞二十;致财物损者,悉赔之。
故毁他人农田、禾稼、牧场、牲畜、农具等生产之物者,倍偿其值,笞四十;情节重,致他人不能耕牧者,笞八十,系狱半年。
知他人有罪,而窝藏之,助匿赃物,通风报信者,按罪犯之罪减其半罚之;窝藏通敌、杀人者,与罪犯同罪。
未经官府鞫审,私自刑人、拘禁、罚没财物者,笞五十,偿受害者之损;致伤者,以伤人罪加倍罚之。
过失失火,燔烧他人房舍、粮草、山林者,偿其全损,笞三十;故纵火者,笞一百,系狱三年,致人伤亡者,以伤人、杀人罪从重罚之。
私与外敌贸易铁器、兵器、粮草、战马等违禁之物者,笞八十,没其货物;情节重者,以通敌罪论。
强抢民女,逼婚骗婚者,笞六十,解其婚约,情节重者,系狱一年;背约悔婚,骗财者,笞二十,还其聘财。
霸占他人田土、房舍、牧场、水井等公私之产者,悉还之,笞四十;情节重,拒不还者,笞八十,系狱半年。
造作谣言,散布外敌入侵、官府苛政等虚妄之语,摇惑民心,致生恐慌者,笞四十;致边地动荡,军民慌乱者,笞八十,系狱一年。
故毁、涂抹、损坏村口、卫城所张律法告示者,笞三十,责其重张;屡教不改者,加倍罚之。
聚众赌博,以赌敛财者,为首者笞四十,没其赌资;从者笞二十,亦没赌资;屡教不改者,笞六十,系狱三月。
私匿铠甲、弩箭、制式兵器等军用违禁之物者,笞六十,没其物;私藏数巨,情节重者,以通敌嫌疑究之。
明律宗旨
夫简律明规之要,首在明其宗旨,定其导向。宗旨者,立策之神魂;导向者,明律之根本。苟宗旨不明,则律法无依,简律失向,若网之无纲,难收令行禁止、安边护民之效;若导向不清,则繁简失度,深浅乖宜,如尺之无准,终致民难晓谕,法难施行,悖于“令简易行,法明民服,安边治民”之初衷,亦违孙武治军之严、吴子安民之要、欧阳子仁法之念、王阳明知行之理。
简律明规之宗旨,当以简律便民,明规护民,正纪安边,筑牢法治为核心,贯穿于简律之筛选、语言之通俗、张贴之公示、解读之传播诸端,为本策之根本准则,施政之行动纲领,不容毫厘之差,片时之懈。
简律便民者,去律法之繁冗,选边地之常用,民之常涉者,化繁为简,变难为易,使边民不待深究奥旨,即可知法守法,践王阳明“知行合一”之旨,以知法为守法之始。明规护民者,辨明罪与罚,厘定诸般常见罪行之惩戒标准,既以警奸邪,惩恶行,又以护边民之合法权益,令边民于律法之框架内,安心耕牧,乐业安居,合吴子“和众安民”、欧阳子“仁辅法治”之念。正纪安边者,以简明之律法,规范边民之言行,整饬边地之秩序,减违法乱纪之行,弭潜在之矛盾,维护边地之安宁,循孙武“令简易行,法明民服”之谋。筑牢法治者,使律法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令边民敬畏而遵守之,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之良风,为边地之治理,筑牢法治之基,兼采诸贤治世之智。
明律核心原则
简律明规之规,乃令行禁止、安边治民之枢要,不可率意而为,杂乱无序,更不可简而失严,浅而失度。必以严谨之原则为支撑,为导向,以务实之理念为指引,为遵循。孙武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律法之立,当有章可循,合于时宜;王阳明曰:“事上磨练,方见真章。”明律之规,当切实可行,契合民心;欧阳子云:“法正则民安,律简则民从。”此皆明律之要旨也。
若无原则以循,则简律无序,明规失当,管理者无所依,执行者无所守,易生条款遗漏、语言晦涩、公示不周之患,难臻“令简易行,法明民服”之鹄的。其核心原则有三:一曰“去繁就简,贴合边地”,二曰“语言通俗,易懂易记”,三曰“罪罚清晰,不偏不倚”。此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共筑简律明规之坚实基础,贯穿始终。
去繁就简、贴合边地者,立足边地之实情,摒弃《大吴律》中与边地无涉、不适于边地之繁文缛节,聚焦边地之常见罪行,择取其核心内容,确保律法简洁实用,契合边民之生产生活,不务虚文,不事无用之功,合吴子“治边当贴合民情”之要义。语言通俗、易懂易记者,弃晦涩之文言,用边民习闻习见、易于领会之通俗语言,避生僻之字词,复杂之句式,使男女老幼皆能诵记,真正实现“法明民服”,践王阳明“便民利民”之实践理念。罪罚清晰、不偏不倚者,明定每一条罪行之界定标准与惩戒措施,不模糊,不笼统,既不重惩过当,亦不姑息恶行,确保律法公正,奖惩适度,令边民信服而敬畏,循欧阳子“法贵公正,仁辅于法”之念。
条款筛选规制
条款者,律法之核心也。筛选得宜,则律法简洁实用,民易遵行;筛选失当,则律法繁杂冗余,难以施行。故明条款筛选规制,定其范围,划其标准,确保所筛条款贴合边地之实际,覆盖常见之罪行,既无关键之遗漏,又无繁缛之庞杂,真正达成“简而不漏,严而不繁”,循孙武“令简则易行”、吴子“纪明则民顺”之谋。
条款筛选以《大吴律》为基,严限其范围,唯取与边地治理、边民生活休戚相关之条款,摒弃内地专属及繁杂程序之条款,聚焦边地常见之罪行,如偷盗、伤人、通敌、逃税等核心罪行,确保条款契合边地之实际需求。筛选标准有三:一曰常见性,择取边地百姓易涉、易犯之罪行,使律法能切实规范边民之言行;二曰实用性,选取与边民生产生活、边地秩序维护紧密相关之条款,使律法能切实解决边地治理之实际问题;三曰简洁性,每条条款仅明定罪行之界定与核心惩戒措施,不添冗余之解释、繁杂之程序,确保条款简洁明了,合王阳明“务实去虚”之旨。
条款筛选由卫城官员、司法官、乡绅代表共同任之,协同筛选,层层把关,结合边地治理之经验、边民生活之实际,反复斟酌,筛选优化,终定二十条核心条款,确保每条皆贴合边地,实用易懂,为简律明规之策之施行奠定根基,践欧阳子“集众智而立法”之理念。
语言通俗规制
律法之行,在乎民之能懂;民能懂之要,在于语言之通俗。若律法语言晦涩,文言难懂,虽条款简洁,边民亦难领会,难以遵行,终致律法形同虚设,违王阳明“知行合一”之要——知而不解,焉能践行。故明语言通俗规制,定其标准,划其表述之要求,确保律法语言通俗易懂,贴合边民之语境,使边民一见便知,一记便牢,真正实现“法明民服”,合欧阳子“律简民从”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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