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宗藩条例,帝国新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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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权力篇——海外藩国之自治
条款内容内政自治藩王于其封国之内,享有独立的内政治理权。可自行设立官僚体系,从宰辅到地方官吏,皆由藩王任命,只需向宗主国礼部报备。司法自治藩国可依据大明律之精神,结合本地风俗,制订适用于本国之法律。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与终审权,死刑判决需上报宗主国刑部核准。人事自治藩国之内,所有文武官员之人事任免、升黜,皆由藩王一言而决。可自行招募军队,编练新军,军官由藩王任命。
这权力,太大了!
秦王朱樉看得双眼放光。这几乎等于给了他一个独立王国的全部内政权力!他可以组建自己的朝廷,任命自己的心腹,这不就是他梦寐以求的吗?
晋王朱棡也看得心潮澎湃,尤其是那条“可自行招募军队,任命军官”,更是让他热血沸腾。
然而,当他们翻开第二章时,脸上的喜悦,开始渐渐凝固。
第二章:义务篇——宗主之下之臣责
条款内容奉明正朔藩国必须奉大明为唯一宗主,使用大明皇帝之年号,奉大明之历法。藩王继位,须由大明皇帝册封,方为合法。宗主税赋藩国每年需向宗主国缴纳“宗主税”。税额为其年总收入之一成,可用当地特产、矿产或金银折算。遇宗主国大战或大灾,需额外输诚纳贡。军事报备藩国军队之总兵员、舰船数量及重型军械(如重炮、战舰)之规格,需每三年向宗主国兵部报备一次。未经宗主国许可,不得擅自与宗主国以外之任何国家开战或结盟。铸币监管凡获准铸币之藩国,其辅币之材质、成色、重量,必须与大明宝钞及制钱体系挂钩,并接受户部“皇家审计司”之不定期核查。
看到这里,秦、晋二王才明白,为何燕王的“铸币权”看似风光。原来,这背后还跟着一条“监管”的尾巴。这哪里是独立的铸币权,分明是将自己的经济命脉,与大明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
而燕王朱棣,看到这一条时,眼神却是微微一动。他看到的不是束缚,而是“合法性”。只要他遵守规则,他铸造的货币,便能得到整个大明帝国的信用背书,其价值将远超东瀛本地任何私铸的货币。
当他们翻到最后一章时,所有藩王的心,都沉了下去。
第三章:维系篇——血脉与利益之羁绊
条款内容世子入京藩王所立之世子,年满十岁后,必须送入应天府之“皇家宗学”就学,接受大明最正统之儒学与经武教育,直至成年袭爵方可归国。期间,一切用度由宗主国承担。商社入驻藩国境内所有重要港口、商贸城市,必须允许“大明皇家海洋商社”设立分行及货栈。该商社享有在藩国境内之贸易优先权、关税豁免权,并有权组建不超过五百人的护卫队。技术共享凡大明格物司研发之新技术(如新式农具、军械、造船术),藩国可优先申请获得。然其核心图纸与工匠,须由宗主国统一调配,藩国不得私自仿制或外传。
“世子入京”!这四个字,如同一把冰冷的利剑,悬在了每一位藩王的心头。这与春秋战国时的“质子”何异?将自己最疼爱的继承人送到京城,名为学习,实为人质。这意味着,他们无论在海外发展得多么强大,他们的根,永远被牢牢地攥在应天府。
而那“皇家海洋商社”,更是如同一根无形的吸管,将深深地插入他们藩国的经济动脉之中。贸易优先,关税豁免,这意味着大明本土的商品可以长驱直入,而他们藩国的经济命脉,将被这家拥有官方背景的巨无霸商社所掌控。
一份《条例》,三章条款。
第一章给了他们一个金光闪闪的“国王”之梦,让他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自治权力。而后两章,却又用“军事”、“经济”、“继承人”这三把最沉重的枷锁,将他们牢牢地锁死在了大明的战车之上。
这份《条例》,是天大的恩赐,亦是天罗地网。
一时间,奉天殿内,气氛变得无比微妙。藩王们捏着手中的抄本,只觉得烫手无比。他们看着丹陛之上那个神情平静的少年,心中第一次涌起了深深的忌惮。
这位年仅十五岁的皇太孙,其心思之缜密,布局之深远,简直如妖孽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