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0章 大夏劳动法(1/2)
那是一个“羊吃人”和“机器吞噬人”并行的、充满血泪的黑暗时代。
而在现在的大夏,工业的曙光初现,却遭遇了“招工难”的甜蜜烦恼。
这不是因为经济萧条,恰恰相反,是因为底层的民众过于“富足”和有“选择”,使得劳动力并未形成那种绝望的、可供无限榨取的廉价洪流。
这种独特的困境,被朝廷和皇室敏锐地捕捉到了。
在一次关于工商事务的内阁联席会议上,皇长子秦承业听取了户部、工部官员关于各地工厂招工困难、影响民间资本投入积极性的汇报后,沉吟片刻,提出了一个方向:
“民不为工,非不愿也,实因有所依、有所择,农有其田,食有其肉,居有所安,自然不愿轻弃安逸,投身嘈杂艰辛之所”。
“此非坏事,反而是朝廷德政、百姓富足之明证,但是,工业乃强国之基,亦不可废弛”。
他顿了顿,目光扫过在场诸臣:“既然民间劳力宝贵,工价自然水涨船高,此乃市场之理,强压反生民怨”。
“朝政府不如因势利导,将此事变为规范工商、泽被黎庶之契机”。
在夏皇的默许和秦承业的推动下,由皇室主导、内阁颁布的《大夏帝国工厂劳工保障暂行条例》(民间俗称《劳动法》)在大夏三十四年秋正式出台。
这部条例的核心非常简单直白:
一、工时限制:凡雇佣工人超过十人之工场、作坊,每日劳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个时辰,每十日必须休息一日。
禁止强迫深夜劳作,休息日不得扣除工钱。
二、最低工酬:根据各地米价、基本生活费用,由官府每年核定并公布“最低日工钱”标准。
工厂支付报酬不得低于此标准,且必须使用夏元支付,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实物抵扣或任意克扣。
三、禁止童工:严格禁止雇佣未满十四周岁之儿童从事危险、繁重或长时间劳作。
十四岁以上者允许在保障健康、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的学徒或辅助性工作,不得从事高强度工作。
四、安全与卫生:工厂有义务提供基本的劳动安全条件,如危险机器防护、通风、防火设施和清洁的饮水。
因工致伤、致残、致死,东家须依法给予抚恤赔偿。
五、设立工务巡查:于各市县设立“工务所”,负责监督条例执行,调解劳资纠纷。
条例一经公布,在士林和民间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一些保守的文人起初抨击朝廷“与商争利”、“干涉民间经营”,但更多的声音是表示支持。
许多有远见的商人发现,虽然用工成本有所上升,但明确的法律规定减少了纠纷,稳定的工时和相对合理的待遇反而有助于吸引那些犹豫不决的农民和手工业者。
降低工人流动率,长远看或许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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