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8章 断章取义之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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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锦婷的行为本质,是把普通的偶发纠纷,精心包装成能够点燃网络情绪的公敌事件!她是以网络暴力为手段,来宣泄自己的私愤,博取畸形的关注和流量!”
公诉人翻开法条汇编,掷地有声地宣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控方认为,被告人这种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起的言语攻击与道德绑架,已经完全具备了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随意辱骂、恐吓、起哄闹事’的法定特征,造成的影响也符合破坏社会秩序!辩护人口中所谓的‘主观感受差异’,不过是掩盖其恶意煽动意图的苍白辩解!”
面对这番杀气腾腾的指控,陈锦婷吓得手心直冒汗。
但王倩却毫不退缩,公诉人话音刚落,她果断接招,开口反击。
“反对公诉人的片面解读!”
王倩目光直视审判台,语速极快:“审判长,短视频和网络发帖,是当事人对自身遭遇的即时表达!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用上帝视角,去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在情绪极度激动的情况下,做到像监控录像一样的完整客观呈现!”
“所谓‘断章取义’,完全是一种事后的客观评价,不能拿事后的评价,去反推我当事人在发布视频时就具有虚假陈述的犯罪故意!”
王倩伸手指向陈锦婷,抛出自己的逻辑:“以四岁男童事件为例。我当事人作为一个年轻女性,在拥挤的商场过道突然被人从后面推到了敏感部位。在那种特定且毫无防备的场景下,她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受侵犯感。这种应激反应是人之常情!”
“即使她的这种主观感受,在事后通过慢镜头回放证明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但这也仅仅属于‘认知错误’,绝不等于‘捏造事实’!”
“同样,在炸串摊案中,她觉得摊主拒绝送菜的态度伤了她的自尊;在高铁案中,她主观上觉得对方的触碰就是冒犯;在烤猪蹄案中,她对‘爹们’这个词感到被排斥。这些都是基于她自身视角的认知表达!”
王倩加重语气反击道:“公诉人刚才引用了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那我就请公诉人看看接下来的第二款!”
“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仅对‘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作出了入罪规定!”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对虚假性的‘明知’!刑法处罚的是明知故犯的造谣,而不是因为感受偏差而发声的普通人!”
王倩言辞犀利地质问道:“控方必须逐案证明,我当事人在发布每一条信息时,心里都明明白白地知道内容是虚假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个主观明知要件,那违法性基础根本就不成立!”
直播间里,网友们听得一愣一愣的。
“卧槽,这律师反应好快,这逻辑听起来居然有点道理?”
“确实啊,普通人遇到事发个朋友圈,谁能保证每一句话都绝对客观?情绪一激动肯定带主观色彩啊。”
“靠,差点被她绕进去了!那男童案里,张三当场调了监控,她明明看完了,拿了钱转头还发小作文,这还不叫明知故犯?!”
“就是!她又不是瞎子,看完监控还能认知错误?这特么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