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章 刘继业:差点把穷亲戚忘了!没人比我更了解草原人的危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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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元朝……又会如何应对呢?
……
大明,太祖时期。
朱元璋已猜到天幕要说什么。
他抱起双臂,冷笑连连。
“胡虏无百年之运——这完全是咎由自取。”
……
【忽必烈称汗、称帝后,其法律体系不断强化,基本朝着“全域一法”的方向发展。】
【公元1261年,忽必烈规定蒙古人仍沿用传统“札撒”;对广大汉民及汉化族群,则参考金朝《泰和律》,颁布《中统权宜条理》,后又陆续出台多部类似后世“司法解释”或“修法”的条令,使律法渐趋完备。】
【直至1271年正式称帝、建立元朝的十年间,忽必烈大体依照“汉法”施政,全面推行汉制,包括法律体系。】
【然而两件事改变了这一切。】
【一是公元1262年,益都世侯李璮发动叛乱。】
【忽必烈发现不少汉人豪族与之暗通声气。虽镇压后未深究,但对汉人的戒心已大大加深。】
【他开始不再倚重汉臣,转而更多依赖色目人理政。】
【二是公元1282年,大都发生王著、高和尚刺杀财政大臣阿合马的事件。】
【此事令忽必烈对汉人臣僚彻底失去信任。】
……
天幕上呈现出一张简表。
表中依序排列四名服饰各异的人物,旁边标注着等级与说明:
『蒙古人,第一等』
元朝“国族”,蒙古统治者视其为“自家骨肉”。
『色目人,第二等』
西域“中亚”各族,部分契丹人亦归此类。
『汉人,第三等』
指原金朝境内淮河以北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以及较晚归附的云南、四川等地民众。
『南人,第四等』
特指原南宋统治下的江南汉人。
……
【忽必烈下令废除了相对完善的金朝《泰和律》。】
【转而推行一套虽无明文法典严格界定,却通过各项制度安排与法律实践,将国民明确划分为四个等级的“四等人”制度。】
【最早提出元朝存在人群等级划分的,是清咸丰三年魏源在其《元史新编》中提及的元朝用人“分三等”之说。】
【此后,1916年日本学者箭内亘发表《元代社会的三阶级》,明确归纳为“蒙古、色目、汉人”三个阶层。】
【直至1934年,史学家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正式提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等人制”,但也未详述其制度来源。】
【实际上,元廷不大可能颁布明文将民众划为四等——忽必烈并不愚钝。然而在具体律法、政策施行中,确实存在鲜明的差别对待。】
【无论在司法、赋役、科举、任官等诸方面,汉人与南人皆遭受制度性的不平等。】
【律载:“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
【“如有违犯之人,严行断罪”,甚至可处死以儆效尤。】
【若蒙古人殴汉人致死,一般仅需赔偿烧埋银五十两了事。】
【而“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这实则为蒙古人随意杀害汉人预设了“免死赔银”的特权。】
【其余如罪犯审理、司法监察等方面,此类不平等比比皆是。】
【自元英宗颁布《大元通制》起,直至元朝覆灭,始终未能形成一部完整且公平的法规体系。】
……
大秦。
嬴政静坐无言,面容平静。
他不解后世子孙为何对此事如此惊异。
成王败寇、亲疏有别,本是世间常态。
正如“尊王攘夷”——化外之民自然低于华夏。
正如一城之中,居于城、郭、郊、野的“百姓”本有高下之别。
打死奴仆,亦不触律法。
又如他昔日对待六国遗民之策。
这般做法对么?
若在以往,他自然认为无误。
因历来便是如此。
而今……
他却觉得此事的是非对错,或许另有衡量。
只是那关键的一点,他尚未全然想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