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章 不是欠工资的合法理由!(2/2)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第二,合同明确约定工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造成伤亡自行承担责任,林建国违规作业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说完,他示意书记员将证据传递给仲裁庭和对方。
首席仲裁员翻看两页,看向江晨:“申请人质证。”
江晨从容起身,声音清亮:“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第一,该合同为被申请人单方预先拟定、面向所有工人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工资年度结算’条款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农民工工资应当月清月结’的强制性规定。”
“‘违规伤亡自行负责’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均属无效格式条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合同签署时,被申请人未就年度结算、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招聘时均口头承诺月发工资,该条款并非双方真实合意!”
几句话,直接从效力根源上否定了对方的核心证据。
裴振邦眉头一皱,看向郑坤。
郑坤神色不变,继续出示第二组证据。
“被申请人出示第二组证据:安全培训记录表、安全技术交底书、日常安全巡查日志,共十五份。”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有专人巡查安全,已完全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林建国受伤,系其自身拒不遵守安全规定、未佩戴安全绳冒险作业导致,责任完全在其个人。”
这组证据看着十分规范。
每页都有签字、有日期,满满一摞,显得格外扎实。
旁听席上有人小声议论:“看着挺正规啊,难道真是工人自己违规?”
江晨接过证据翻了两页,嘴角微不可察地勾起一抹弧度。
“申请人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第一,安全培训记录表上的签字,经比对与劳动合同上的签字笔迹明显不符,多为同一人批量代签,培训记录上的日期也存在多处涂改,系事后补做,并非当时形成。”
“第二,安全巡查日志仅有巡查人员签字,无现场照片、无整改记录、无工人签字确认,为被申请人单方内部记录,不具备客观证明力。”
“第三,即便有培训记录,也不能免除被申请人提供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障作业安全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抵消工伤赔偿责任。”
一针见血,直接点出代签补做的关键!
郑坤的眼底闪过一丝讶异。
但他随即恢复平静,继续出示第三组证据。
“被申请人出示第三组证据:项目部工资计提明细表、公司资金审批流程单,共八份!”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按年度计提工人工资,符合合同约定及建筑行业惯例。”
“目前项目尚未竣工、工程款未回笼,工资支付条件未成就,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
“申请人质证。”
“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江晨语气平淡,却字字清晰。
“工资计提明细表、资金审批单均为被申请人内部财务凭证,系单方制作,对外不产生约束力。”
“用人单位内部资金安排,不能对抗法定的工资支付义务。”
“工程款是否回笼,也不能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合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