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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法庭上的無聲證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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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法庭上的無聲證詞

第一法庭坐滿了人。

旁聽席上架着幾支媒體攝像機,鏡頭全朝原告席。沈聽晚把便攜屏放在桌面右側,陸灼坐在她身邊,鍵盤擺好,手背貼着昨夜新換的創可貼。

審判長程硯坐在審判席正中。

他翻開案卷,看了眼雙方席位。

“核對當事人身份。”

程序走得很快。巨頭公司主辯律師站起身,深灰西裝,領帶打得工整。他姓賀,業內常年替大型企業處理勞動争議,開口就把聲音壓得平穩又密。

“被告代理人,賀庭。權限為特別授權。”

沈聽晚看不到他完整口型,賀庭站位偏側,燈光打在他臉上,唇部陰影很重。

陸灼的手已經動起來。

屏幕出現:

“對方主辯:賀庭,特別授權。”

沈聽晚掃了一眼,點頭。

程硯看向原告席。

“原告代理人。”

沈聽晚起身。

“原告代理人,沈聽晚。因本人術後聽力障礙,已提交合理便利申請,由法務助理陸灼進行同步文字轉述。轉述內容同步保存,可供法庭核驗。”

程硯看了眼陸灼面前的設備。

“轉述不得夾帶評價,不得提示答案。庭後提交轉述記錄。”

陸灼擡頭。

“明白。”

她把這兩個字也打到屏幕上,給沈聽晚看。

賀庭站起身。

“審判長,被告對該合理便利形式保留意見。同步文字轉述可能影響原告代理人獨立判斷,也可能造成信息篩選。”

陸灼敲鍵。

“對方反對同傳,說會影響獨立判斷。”

沈聽晚看完,起身。

“審判長,轉述設備只記錄對方發言和法庭發問,不生成答複。若被告擔心信息篩選,可申請調取屏幕記錄。原告同意當庭投屏轉述記錄。”

程硯看向賀庭。

“被告是否有具體替代方案?”

賀庭停了半拍。

“被告認為可由法庭書記員記錄為準。”

程硯翻了一頁材料。

“書記員記錄不是實時溝通輔助。合理便利準許,記錄留存。繼續。”

法槌落下,清脆一聲。

沈聽晚聽不見,卻看見旁聽席前排一個聽障代表把手放在膝蓋上,握緊又松開。

賀庭開始發言。

他的語速快,句子長,法條編號、司法解釋條款、勞動管理概念連續壓下來,普通人聽了都要繞。沈聽晚的視線釘在屏幕上,陸灼的手指在鍵盤上飛快移動,删減掉修飾,只保留要害。

“對方:本案不符合共同事實基礎,十名原告崗位不同、廠區不同、解除原因不同,合并審理會影響效率。”

“對方:公益敘事不能代替個案舉證。”

“對方:聽障身份不當然降低勞動紀律标準。”

賀庭說到這裏,視線掃向沈聽晚。

“另,被告注意到,原告代理人本人存在聽力障礙。我們尊重殘障人士參與司法活動,但本案材料包含大量口頭溝通記錄、車間現場交流記錄。若代理人連當庭發言都需他人轉述,如何保證其對證據形成過程的理解沒有偏差?”

旁聽席後排有人發出短促的笑聲。

程硯擡頭。

“旁聽人員保持安靜。”

陸灼的手停了半拍,把這句話原樣打上屏幕。

沈聽晚看完,擡手按住桌沿,站起身。

她沒有急着說話,而是翻開第一本證據冊。

“審判長,原告回應三點。”

陸灼的屏幕同步給她留出空白,準備記錄法庭反應。

“第一,十名原告訴請分別列明,事實各自獨立。我們申請合并審理,是因為被告提交的解除模板、考勤規則、崗位調動流程來自同一集團制度,存在共同審查基礎。若法庭認為部分事實需分案,原告接受程序安排,但不接受被告用‘崗位不同’抹掉同一制度來源。”

她翻到第二頁。

“第二,公益敘事沒有進入訴訟請求。我們的請求是撤銷過錯評價、支付違法解除賠償、補開中性離職證明、确認未提供合理便利。每一項都有對應證據頁碼。”

陸灼在屏幕角落打出證據頁碼,沈聽晚照着念。

“第三,我的聽力狀态,與證據真實性無關。”

她擡頭看向賀庭。

“被告若質疑某份溝通記錄,請指出具體頁碼、具體陳述、具體矛盾。不要攻擊我的耳朵。”

旁聽席的手機鏡頭擡高了幾寸。

賀庭臉上的從容壓了一下。

程硯低頭記了幾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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