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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6章 追责法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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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到飞刀杀人案重审结束后的第二天,张伟带着委托协议到东江法院,领取了一份判决书的复印件。

张伟之所以要到法院来领取,是因为刑事案件,特别是像杀人、抢劫这类重罪,普遍属于公诉案件,由代表国家的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此,判决书的正本是送达给检察院,而非受害人家属。

如果受害者想要判决书,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尚在,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复印件邮寄给受害者一份;二是受害人已经遇害,其近亲属并非法定当事人,法院不会主动邮寄,但近亲属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领取。

张伟此刻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本案当事人陈奎生已死,法院不主动给,需要家属上门申请,他拿着陈奎生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拥有同等申请资格。

领取判决书的过程异常顺利,张伟没有遇到任何预想中的刁难,轻松地拿到了盖有法院公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一出法院大门,他便立刻回到自己办公室,将再审判决书与原审判决书并排摊开,在早已起草好的法律文书上进行最后的细节修改。

想要追究法官徇私枉法,远非拿到一份改判判决就能成功的。

无论是想追究民事法官的枉法裁判罪,还是追究刑事法官的徇私枉法罪,都属于刑事追责,其门槛之高,远超普通人的想象。

就像本案,原审判决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重审中被改判为故意杀人罪,一个判三年,一个判死刑,天差地别的结果看似是徇私枉法的铁证。

但实际上,这种天差地别的差异往往仅仅是两级法院对于法律观点和证据评价不同所致。

过失与故意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杀人意图。而主观意图这种东西,本身就极具模糊性,只要当事人咬死不承认,想要构建一条完整无缺的证据链去证明其内心想法,是极其困难的。

因此,同一份证据,在一审法官眼中可能仅仅证明了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构成过失;但在二审或重审法官看来,却足以推断出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杀人故意。

这种基于不同法官专业判断和内心确认的差异,属于正常的法律适用分歧。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责任制相关文件,此类情况导致的判罚差异明确属于豁免审判责任的范畴,法官既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连内部的纪律处分都不会有。

想要成功进行刑事追责,必须满足以下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

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收受财物、接受请托等腐败行为,并因此刻意隐瞒、藏匿关键的有罪或无罪证据。

二、法官明知现有证据足以指向有罪(或重罪),却故意不予采信,或者刻意曲解证据,强行做出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

三、法官存在篡改案卷材料、与证人或律师串通、人为调整罪名等严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张伟很清楚,第一种情形的取证难度堪比登天。除非是行贿方主动自爆,否则这种非亲历者不可知的秘密,外人如何得知?

第三种情形同样困难,由于本案是公诉案件,作为被害人家属代理人的他并没有资格调取全部案卷材料,自然也无从查证法官是否有过篡改或串通的行为。

因此,唯一可行的突破口,只有第二种情形。

张伟可以凭借着两份内容迥异的判决书,逐条对比,清晰地指出原审法官是如何明知证据指向故意杀人,却故意不采信,并刻意曲解证据甚至无视证据,最终做出过失致人死亡的荒谬判决。

确定好追责的情形后,便是选择追责的方式。通常而言,追责法官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信访举报。即向一审法院的监察部门或当地的纪委监委进行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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