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7章 未完待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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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不是普通的寻衅滋事。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里写得很清楚,在网络空间纠集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中的“恶势力团伙”这一加重情节!
普通寻衅滋事罪,顶天了判五年。
如果是同一案件查证多起寻衅滋事事件拿到三起及以上,则上一个档次,刑期在五到十年这个范围!
以上都是基础刑期,而恶势力团伙认定是加重情节,是基础罪名的依附品,它的作用是让法官在量刑时在基础刑期上再上浮20%-30%,而且不能取保,不能不诉,且对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严格掌控,门槛会格外的高。
寻衅滋事罪的第二档刑期要求满足三件以上单次犯罪,它的门槛相对来说会比较高。
但是恶势力的认定只要满足长期固定团伙,犯至少一件犯罪加上大量同类违法活动即可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举证是很困难的,知道群里有组织是一回事,但在法律层面上,怎么定性、怎么举证,完全是另一回事。
张伟将手机丢在中控台上,挂上前进挡,脚踩油门驶出露天停车场。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张伟太清楚网络寻衅滋事的刑事定罪门槛有多高了。
很多人以为,只要在群里喊一句“姐妹们大家一起冲了她”,就能把这群人全抓进去判刑。
但在法律实务中,这仅仅属于情绪上的鼓动或煽动,根本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
想要认定为刑事犯罪层面的一次寻衅滋事,张伟至少要向法庭证明,陈锦婷在群里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她的发言不是鼓动,而是指使和命令。
要证明这一点,客观证据的要求苛刻到令人发指:不仅需要提取到统一的举报话术模板,还需要有群友在群内回复诸如“已打卡”、“已举报截图”之类的服从性动作。
只有形成了“发布指令——统一步调——反馈结果”的闭环,才能在法庭上坐实“纠集他人”的犯罪构成要件。
哪怕现在警方雷霆出击把陈锦婷的群聊一锅端了,想要从海量且混乱的聊天记录里,梳理出一条能扛得住法庭质证的一次完整寻衅滋事证据链,都难如登天。
这种程度的举证别说三次了,就是一次都很困难!
正因为举证艰难,所以张伟这几天根本没往寻衅滋事上浪费时间。
他唯一的动作,就是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锦婷不予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这份文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不是强制要求的,这更像是张伟对警方的施压。
在意见书里,张伟引经据典,详细论述了陈锦婷如何触犯敲诈勒索罪,并附上了她在网络上断章取义、恶意剪辑、造谣生事的详尽物证。
他之所以写这一大堆,根本不是为了向警方提示什么法律风险,而是精准拿捏了体制内的痛点。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前提是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张伟把这份文书一交,白纸黑字留了档,就等于明晃晃地警告办案民警:这女人是个极度危险的网络疯子,随时可能再次上网煽动舆论。你们要是敢签字批取保,她出去一旦继续兴风作案,这份意见书就是你们渎职的铁证!
你明知道对方出去后很大可能会继续兴奋作案,你还给她办取保?
说,你是不是收钱了?!
如果陈锦婷被取保去,而张伟又继续被攻击,到时候一投诉,内部的审查会让办理取保的警察焦头烂额。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有了这份文书压着,警察哪怕是为了自己考虑,都不敢随便签字放人!
这是一种博弈,也是一种施压。
我已经提前把相关风险告知你了,你还放人,那就是你的问题了!
当然,张伟也不是没想过是不是在敲诈勒索案中指控对方为恶势力团伙。
相较于寻衅滋事的举证难度,敲诈勒索无疑就简单多了。
但这在陈锦婷这种案子里根本行不通。
敲诈勒索通常是基于个人的、线下的非法利益诉求。
就像这次,陈锦婷以小孩猥亵为由向张伟索赔两万,这是她自己想搞钱。
她要是跑到群里呼吁“姐妹们跟我一起去向那个律师索赔”,那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这帮远在天边的群友跟这事有什么关系?
那些群友要是也来索赔,你看张伟理她们吗?!
真要在群聊里找敲诈勒索的线索,除非是那种职业打假群。
群主发现可打假的店铺,把商品链接发到群里,一声令下,兄弟姐妹们一拥而上集体购买,然后利用瑕疵统一投诉索赔。
这种群,才是敲诈勒索的温床。
而陈锦婷混迹的这种所谓的女权互助群,里面能找到的线索无非就是网络暴力、线上恶意举报。这纯粹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跟敲诈勒索就不沾边。
张伟很难从这种群里找到更多的敲诈勒索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去指控陈锦婷为恶势力团伙。
法律讲究一案一议。
你不能因为女权群能找到大量寻衅滋事罪的违法活动线索,给她定一个寻衅滋事罪的恶势力团伙,然后又因为寻衅滋事罪举证困难,然后转而去起诉举证没那么困难的敲诈勒索,并把寻衅滋事里的恶势力团伙定性挪移到敲诈勒索案里!
这是绝对不行的!
寻衅滋事罪只能叠加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敲诈勒索罪只能叠加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情节,不能互相串台!
但寻衅滋事的刑事定罪门槛太高了,公、检、法三道关口层层把关,稍微有点证据瑕疵,案子就会被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不起诉。
张伟自己对把这帮人群体定罪都不抱什么希望。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
如果这事闹得极大,舆情胸有,上面有级别很高的大领导拍板要抓典型,那就是另一套玩法了。
那时候,举证难将不再是问题,因为当地会直接召开三长会议。
所谓三长会议,就是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坐在一起开内部碰头会。
在这个会议上,整个案子的剧本会被提前写好,基调一旦定下,后续的流程全是走过场。
在三家单位的默契配合下,很多原本不足以定罪的瑕疵证据,都会被强行当作铁证使用,然后迅速完成批捕、起诉和定罪量刑。
甚至,为了保证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不被翻案,这三长在开庭前还会专程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沟通。
一套流程走完,你去上诉,辩护律师哪怕把法条念出花来,中院的法官也不会鸟你,因为剧本早在抓人之前就已经定死了。
按道理说,张伟虽然是个体制外的律师,不能直接召开所谓的三长会议,但以他在江省法制圈的人脉、地位,以及和某些大佬的交情,他若真想把手伸过去,通过暗中运作促成一次针对这帮网暴者的雷霆行动也未尝不可。
可是,何必呢?
三长会议这种操作,本质上就是违法的,是严重干涉司法独立审判权的潜规则。
它之所以能实行,全靠当地掌握司法权力的人默许或授意。
可一旦哪天风向变了,被更高层级的督导组或者上面的人查到,这就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绝对丑闻。
为了对付几个在网上魔怔打拳的小仙女,搭上自己苦心经营的政治资源,甚至拿自己的职业前途去开玩笑?
张伟没这么傻!
也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