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机煌朝·一部分综合设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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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机煌朝·U创造时间线与盘古模式觉醒时间线
一、U的创造时间:旧时代早期
U是万机煌朝最早的一批机体之一。
准确地说,U的创造时间,是在煌主正式确立“以民为本”制度之后,但尚未进入第一次大抗战之前的这段时期——也就是旧时代早期。
为什么这么早?
因为煌主很清楚一件事:制度要立得住,光靠法律不行,还得有一个能执行的、绝对的、不受任何权力干扰的监察者。法律写在纸上,但如果没人能把它钉进现实,纸永远是纸。
所以他亲手创造了U。
U的定位从一开始就不是战斗机体,而是内部监察与清算机体。她的职责是清扫所有滥用权力、压榨平民、贪腐舞弊的高层官员、富商、军阀。她直属煌主,完全独立编制,不受任何科研院、机枢院、军方管辖,不受任何煌朝法律、规则、条约约束,唯一指令来源为煌主本人。
在那个阶段,U就已经是文明内部最锋利的那把刀。
二、盘古模式的初次觉醒:第一次大抗战前至第一次大和平时期
盘古模式,并不是U一开始就有的。
但也不是等她被空间乱流卷走之后才第一次出现的。
在U被卷入空间乱流之前,在整个第一次大抗战前到第一次大和平时期的漫长岁月里,盘古模式曾经出现过,只不过它从未稳定过。
每一次出现,都是在绝境里。
当U面对无法解决的敌人,当常规手段已经用尽,当再往前一步就是彻底覆灭时,她的核心深处会强行撕开一道口子,让盘古模式短暂地涌出来。
不是完整的盘古。只有一部分。可能是一只手,可能是一道斧影,可能只是一瞬间的、足以扭转战局的爆发。
但每一次使用,都不稳定。
有时候力量涌出来得太猛,会连她自己一起伤到。有时候只持续了几秒就熄灭。有时候刚启动,核心就发出过载警告,逼她强行关闭。
所以她不敢常用。只有在真正无路可退的时候,才会赌上一切,强行打开那道口子。
三、盘古模式的完整觉醒:第一次大和平时期
真正的完整觉醒,发生在第一次大和平时期。
那一次,U被一场概率小到近乎不可能发生的空间乱流卷走,坠入了一片连时间长河都无法观测的混沌之地。
在那里,她的身体承受着空间的撕扯,全身不同部位处在完全迥异的时间流速里。有的地方极快,有的极慢,有的彻底停止流动。她完全无法动弹,失去了对身体的掌控。
正是在那片混沌中,她想起了自己曾经在记录里无意间记下的一则神话——盘古开天的故事。那个在无数神魔中唯一的特点只是“力量强大”的神明,最终却开辟了一整个世界。
那一刻,她体内的力量核心发生了蜕变。原本呈球形、包裹着金黄色外壳的核心,表面圆壳骤然碎裂,内里透出更璀璨、更炽烈的金光。一道无比健壮的人形虚影从中浮现,手持巨斧,作势要狠狠劈下。
肆虐在她周身的时空乱流,在这一刻回想起了极其遥远的往昔。
她的身体动了。周身的时间流被她的力量强行扰动,周遭的一切规则都在试图阻拦她,却根本拦不住。金色虚影覆盖了她的身形,她在无数世界中锚定了属于自己的时间坐标,回到了过去。
没有特别的响动,她就那样静静地回来了,站在她消失的那座公园里。
从那一刻起,盘古模式不再是不稳定的碎片。它成了U可以稳定使用、完整驾驭的终极形态。
四、完整时间线整理
阶段时间U状态盘古模式状态
创造旧时代早期被煌主创造,核心使命为内部监察与清算尚未出现
早期第一次大抗战前至第一次大和平时期执行内部监察任务,面对无法解决的敌人时强行使用盘古模式不稳定,每次使用都有风险,无法持续维持
觉醒第一次大和平时期被空间乱流卷走,在混沌中完成核心蜕变完整觉醒,可稳定使用,成为终极形态
万机煌朝·拐卖与生命尊严特别条例
一、拐卖犯罪处置条例
第一条基本原则
拐卖,是对人类个体自由、尊严与生命权的极端践踏,是文明肌体上最不可容忍的恶性肿瘤。万机煌朝对拐卖行为采取绝对的、无差别的、不留余地的最高惩治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拐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将任何人类个体带离其常住地或合法监护范围,意图出卖、奴役、强迫劳动、强迫婚姻、强迫生育或用于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
·以任何形式参与拐卖链条中的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策划、组织、运输、中转、接应、藏匿、看管、销售、购买、中介、提供虚假证件、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场所、提供运输工具;
·任何区域的拐卖行为,无论发生在煌朝本土、殖民星、盟约宇宙或任何与煌朝存在联通关系的区域,一经发现,一律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全体人类公民、人造人、军人、机体,以及所有与煌朝建立宇宙融合或互通关系之宇宙中的人类个体。无论性别、年龄、身份、地位,不区分男性、女性、老人、成人、儿童,一视同仁。
第三条优先斩首计划
拐卖犯罪一经发现或举报,无需经过常规司法流程的前置审批,直接启动优先斩首计划。
所谓优先斩首计划,其核心含义是:
·案发区域的所有相关权力节点,无论是否直接参与拐卖,首先全部控制,即刻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说情;
·拐卖链条上的所有已知涉案人员,一律先行控制,不得保释,不得取保候审,不得以任何形式暂缓羁押;
·案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十年后发现,十年后清算。百年后发现,百年后清算。只要人还活着,账就一直在;
·已经死亡的主犯,其遗产、资产、名下所有关联利益,全部清零清算,其直系亲属中参与协助、隐瞒、受益者,同罪论处。
第四条唯一刑罚
凡参与拐卖犯罪者,无论参与程度如何,无论处于拐卖链条的哪一个环节,无论其行为是主谋、从犯、协助、默许、受益,一旦查实,仅有一种刑罚:
死刑。
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减刑、缓刑、假释、特赦。
不得以“未直接造成伤害”“仅提供辅助”“系被胁迫”“有立功表现”“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等任何理由减轻刑罚。
参与拐卖,就是死刑。没有例外,没有商量,没有余地。
第五条举报与保护
任何公民、人造人、军人、机体,发现拐卖行为或拐卖线索,均可直接向U或煌主直属监察体系举报。
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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