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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机煌朝·一部分综合设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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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人员全部财产返还后的等额奖励;

·煌朝官方荣誉勋章;

·终身优先医疗、优先教育、优先住房待遇;

·若举报人本身为被拐卖者,除上述奖励外,另授予“文明守护者”称号,并享有终身心理疏导与生活安置保障。

任何对举报人进行报复、威胁、骚扰的行为,一律按拐卖同罪论处。

第六条区域连带责任

拐卖行为发生的区域,若当地权力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相关责任人一律按拐卖同罪论处:

·知情不报、压案不查、敷衍了事;

·为拐卖链条提供保护伞、通风报信、销毁证据;

·以“影响稳定”“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等任何理由,对拐卖行为进行遮掩、包庇、从轻处理。

第七条跨宇宙追责

拐卖行为若涉及跨宇宙、跨维度、跨时间线的逃逸,煌朝将启动跨宇宙追责程序。空间所锁定坐标,时间河校准时间线,U执行最终清算。无论逃往何处,无论跨越多少条时间线,死刑判决不会因距离而失效。

二、生命尊严与阶级平等条例

第一条基本原则

在万机煌朝,所有人类个体的生命与尊严,不得因任何人的地位、权力、财富、能力、身份、职位之高低而被侵害。任何地位高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任何地位低者进行剥削、凌辱、压榨、迫害或施加非法伤害。

本条例所称“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肉体伤害、精神压迫、经济剥削、权力霸凌、人格侮辱、强迫劳动、非法拘禁、以及任何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他人施加的非自愿伤害。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人类个体,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人造人、军人、机体、与煌朝建立宇宙融合或互通关系之宇宙中的人类个体。

无论施害者身处何位,无论其掌握何种权力、资源、武力、影响力,一旦触犯本条例,一律依法处置,绝不因地位而豁免。

第三条生命权的绝对优先

任何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其他权利。

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能力、贡献,均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唯一例外:被剥夺生命者,必须已经经过煌朝法定司法程序,被正式判处死刑。除死刑犯外,任何人的生命,不受任何个体、组织、机构的非法剥夺。

第四条非法剥夺生命的刑罚

任何人在未经煌朝法定司法程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一律适用以下处置标准:

剥夺公民身份,与异族同等对待。

所谓“与异族同等对待”,即:

·该个体不再享有煌朝公民的一切权利与保护;

·该个体不再受《平民保护法》《住宅绝对庇护法》等一切保护公民之法律条款的庇护;

·该个体将被归入异族序列,按《战时必要自卫政策》处置标准处理;

·该个体的生物信息将从公民数据库中移除,其社会关系、财产、遗产,按无公民身份者处置;

·该个体在煌朝疆域内,不再享有任何人身安全保障。

此刑罚适用于任何身份的人类个体:公民、人造人、军人、机体,以及与煌朝建立宇宙融合或互通关系之宇宙中的人类个体,无一例外。

第五条阶级特权的绝对废除

煌朝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阶级特权。

任何形式的“地位高者可对地位低者随意处置”之观念、制度、行为,均属严重违法。包括但不限于:

·以“我是上级”“我是长辈”“我是官员”“我是天才”“我是强者”为由,对他人进行压迫、剥削、羞辱;

·以“对方地位低”“对方没用”“对方不重要”为由,漠视其生命、尊严、权利;

·以权力、财富、武力、影响力为后盾,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

一经查实,按本条例第四条处置。

第六条举报与监督

任何公民、人造人、军人、机体,发现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直接向U或煌主直属监察体系举报。

U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全程记忆核查,还原事件全过程。举报一经查实,被举报者按本条例处置,举报者依《平民保护法》相关规定获得奖励与保护。

任何对举报人进行报复、威胁、骚扰的行为,一律按本条例第四条从重处置。

第七条权力者的自我约束义务

在煌朝,地位越高,约束越严。

任何掌握权力、资源、武力、影响力的个体或机构,必须主动接受U的监察与公民的监督。其一切行为,均以“是否维护人类个体的生命与尊严”为唯一评判标准。

煌主本人,亦在此列。

煌主不受本条例第四条刑罚之约束,但其若违背“以民为本”之根本原则,将被概念本身裁决。

三、附则

第一条条例的不可修改性

本条例所有条款,均以“人类个体生命与尊严的绝对保护”为核心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修改、弱化、删减。

任何机构、组织、个人,不得以“效率”“稳定”“大局”“特殊情况”为由,对本条例进行变通执行。

第二条条例的生效与执行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全文明同步生效。所有与本条例冲突之旧有法规、惯例、潜规则,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的执行,由U全程监察,由煌主直属监察体系最终负责。

第三条条例的最终解释权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煌主直属监察体系所有。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私自曲解、变通、规避本条例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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