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败诉(2/2)
“涉案房產、车辆及存款,均登记在於建国先生及其配偶名下,属于于建国夫妇的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权清晰明確。”
“於磊作为已成家的成年子女,对此並无任何法定共有权。”
“原告起诉状中所谓家庭共同財產的表述,於法无据,混淆概念。”
“其次,也是本案核心,关於財產处置意愿。”
“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於建国先生虽身患重疾,但在此次发病住院期间,尤其是在与原告於磊发生激烈衝突、明確感受到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之后。
其神志始终清醒,思维清晰,表达意愿明確。
他多次在医护人员、其他病友及我方当事人于欣欣、王皓在场的情况下,明確表示:
『我的钱和房子,以后都留给女儿于欣欣,儿子於磊一分没有。』
这並非『神志不清』时的胡言乱语,而是一位父亲在切身感受到子女冷暖后,作出的清醒、自主的財產处分意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財產,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
李斌顿了顿,目光扫过脸色开始发白的於磊和刘彩凤,最后落在刘勇身上。
“反观原告於磊,在其父重病住院、急需救治费用时,不仅拒绝承担任何医疗费用,
反而多次到医院吵闹,索要所谓的『家產』,甚至与其妻刘彩凤一同,对病重的父亲和照顾父亲的妹妹进行辱骂、威胁。
其行为已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人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情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试问,一个可能丧失继承权的人,有什么资格主张所谓的『家庭共同財產』”
於磊和刘彩凤的脸已经涨成了猪肝色,刘勇的额头也开始冒汗。
旁听席上的王皓和于欣欣,则听得心潮澎湃。
于欣欣更是紧紧咬著嘴唇,眼中泪光闪动,是委屈,更是看到正义得以伸张的激动。
法官听著李斌的陈述,原本有些漫不经心的神情变得专注起来,看向李斌的眼神也多了一丝惊讶和探究。
这小县城,哪来这么犀利的律师
这法条引用和事实结合,简直是一针见血。
李斌的表演还没结束。
他拿起桌上的一份文件,正是刘勇刚才提交的那份“欠条”复印件。
“再次,关於原告方提交的关键『证据』——这份所谓於建国先生向於磊借款xx万元的『欠条』。”
李斌的声音带上了一丝冰冷的嘲讽:
“审判长,我请求法庭注意以下几个明显不合常理之处:
第一,欠条金额巨大,却无任何银行转帐记录、取现凭证或其他辅助证据佐证,不符合大额现金借贷的交易习惯。
第二,欠条日期模糊,书写用笔和纸张新旧程度存疑,我方已当庭申请对其进行司法鑑定。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
李斌直视刘勇,一字一句道:
“经我方初步调查,出具所谓『证言』的两位『证人』,其中一位是刘彩凤的远房表亲,另一位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其证言可信度极低。
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我方有理由怀疑,这份『欠条』本身,以及所谓的『证言』,均系原告方在提起诉讼前,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偽造、指使他人偽证!”
“你血口喷人!”刘勇终於忍不住,猛地站起来,失態地喊道。
“肃静!”法官敲响法槌,警告地看了刘勇一眼,然后看向李斌,语气严肃:
“被告代理人,你指控对方偽造证据,是否有依据此事性质严重。”
李斌从容不迫:“审判长,我方並非空口指证。”
“首先,原告方在起诉前,曾多次公开扬言『有办法让老头子把钱吐出来』、『做了点小动作』,其主观恶意明显。
其次,关於欠条真偽,司法鑑定可辨。
最后,关於偽证,我方已掌握相关线索,並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偽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方在此正式向法庭提出,鑑於原告方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建议法庭在审理本案民事部分的同时,將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或由我方另行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