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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消除隐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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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的最后一站,荀攸来到了环境最为恶劣的凉州金城郡。

这里的风沙极大,吹在脸上如同刀割一般。荀攸不顾身体的疲惫,亲自深入到了几个发生过冲突的羌胡部落中。

他没有摆出朝廷大员的架子,而是盘腿坐在羌人首领的毡帐里,喝着腥膻的羊肉汤,通过翻译,耐心地倾听着羌人的诉求。

“我们羌人敬畏天地,敬畏神明。在我们的规矩里,只要不是蓄意谋杀,哪怕是打死了人,只要赔偿了足够的牛羊,死者的家属原谅了,这事就算结了。”一位满脸风霜的羌人头领大声说道,“你们汉人的律法太严酷了,动不动就要砍头、流放。我们的勇士是用来在战场上杀敌的,怎么能死在牢房里?”

荀攸静静地听着,心中暗自盘算。汉律的严明与羌俗的宽纵,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如果强行推行汉律,必然会逼反这些刚刚归附的部落;但如果完全放任他们按照习俗行事,又会损害汉民的利益,动摇朝廷的威信。

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

回到长安后,荀攸将自己关在书房里,整整半个月没有出门。

书房里堆满了从各地收集来的卷宗、民意记录和竹简。荀攸不分昼夜地推敲、斟酌,每一条法案的制定,都要经过反复的推演,确保在实际操作中不会出现漏洞。

终于,在一个深夜,荀攸放下了手中的毛笔,看着案几上厚厚的一叠文稿,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次日早朝,荀攸将整理成册的文稿呈递给了秦烈。

“主公,臣已将针对新问题的补充条款拟定完毕,并将其命名为《律法补遗》,请主公过目。”荀攸的声音虽然疲惫,但却透着无比的坚定。

秦烈接过《律法补遗》,仔细翻阅起来。

针对跨区域犯罪的管辖权问题,荀攸在书中明确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主,户籍地协助”。

“凡流窜作案者,以其最初犯案之地为主要管辖官府。若贼人逃亡他州他郡,当地官府有义务出兵协助抓捕,抓获后需移交犯罪地官府审理。若销赃地亦有触犯律法之举,则由两地官府联合会审,以重罪论处。”

秦烈看着这一条,微微点头。这一原则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还打破了地域壁垒,形成了一张天罗地网,让流窜作案的盗贼无处遁形。

针对商业纠纷中的契约认定标准,荀攸规定:“书面契约需有双方签字、见证人签章,方可生效”。

“凡大宗交易,金额超过十万钱者,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契约之上,除交易双方需签字画押外,还必须有两名以上与交易无利益关联的中人(见证人)签字作保。若无书面契约或契约不规范,官府将不予受理其纠纷诉讼。”

这一条款可谓是釜底抽薪,直接从源头上杜绝了商业欺诈的可能。商贾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必然会主动规范交易流程。

而最让秦烈感到惊艳的,是荀攸针对羌胡与汉民纠纷制定的调解原则:“尊重习俗、兼顾律法”。

“凡羌胡部落内部之纠纷,若不涉及人命及重大伤残,允许其按传统习俗由部落首领调解,官府不予干涉;若羌胡与汉民发生纠纷,或涉及人命、叛乱等重大案件,则必须无条件遵守朝廷律法,交由当地官府审理。同时,设立专门的‘理藩庭’,由精通汉羌语言风俗的官员担任主审,确保判决的公正与透明。”

“好!好一个‘尊重习俗、兼顾律法’!”秦烈忍不住拍案叫绝,“公达此策,既保全了羌胡的颜面,安抚了他们的情绪,又维护了朝廷律法的威严,真乃神来之笔!”

荀攸谦逊地低下了头:“主公谬赞。律法虽立,但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基层官员的深刻理解与执行。臣恳请主公恩准,召集全国各州郡的司法官员,集中于长安进行培训。”

“准!”秦烈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一个月后,长安大理寺的宽阔广场上,搭建起了一座巨大的讲台。

来自司隶、凉州、并州、淮南等地的五百多名郡守、县令、廷尉等司法官员,齐聚一堂。他们中许多人都是第一次来到长安,眼中充满了敬畏与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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