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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章 无罪辩护!(求追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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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放下杂志,目光如炬:

“24年!各位听清楚了吗?24年的陈旧血痕,仍然可以检出!江水泡一夜算什么?24年的风吹日晒、雨淋雪打,都能检出,一夜江水,就能把血痕冲得干干净净?”

法庭内一片寂静。

华十二没有停,又拿起另一份材料:

“这是198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法医物证检验》,由吴亚标等编写,第156页。书中明确写道:‘血痕一旦干燥附着,对载体的结合力极强,即使经过长时间浸泡、洗涤,仍可通过适当方法检出。’”

他转向公诉人:

“公诉人,你说我的当事人‘清洗过刀具’。好,就算他洗过。请问,他洗刀,能把刀柄接缝里的血也洗掉吗?能把铆钉周围的血也洗掉吗?能把刀背纹路里的血也洗掉吗?”

公诉人张了张嘴。

华十二冷笑一声:

“洗不掉!因为那些地方,日常擦拭根本进不去!而根据法医学常识,越是这些缝隙死角,积存的血痕越是陈旧、越是牢固。江水能冲掉的,只有刀刃表面可能残留的新鲜血迹。那些常年累月积存的猪血,根本冲不掉!”

他走到法官席前,放缓语速,却字字千钧:

“审判长,这里出现了第一个致命问题:如果公诉人的逻辑成立,江水能把血冲得干干净净——那么请问,这把刀上应该什么都检不出来才对。可是,鉴定报告写的是‘检出血液痕迹’。这说明什么?说明江水没把血冲掉!”

“既然没冲掉,那么刀上保留的血,就应该是完整的。就应该可以做种属鉴定,区分是人血还是猪血。就应该可以做血型鉴定,比对死者血型。”

他转身,直视公诉人:

“可你们做了吗?”

公诉人沉默。

“没有。”华十二提高声调,“你们只做了最基础的预试验,确认‘有血’,就停了。后面的种属试验、血型鉴定,一样都没做。为什么没做?”

他自问自答:

“因为你们不敢做!你们心里清楚,这把刀天天切猪肉,刀上一定有猪血。如果做了种属试验,发现全是猪血,那‘凶器’的指控就彻底垮了!”

公诉人猛地站起来:“辩护人,你这是主观臆断!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

“技术条件有限?”

华十二笑了,笑容里全是讽刺:“公诉人,我刚才引用的1988年的研究,距今已经6年。我再给你看一份更近的。”

他拿起另一本杂志:

“这是1993年《中国法医学杂志》第3期,第104页。文章标题是《应用ABC—ELISA进行人血痕种属鉴识的研究》。结论是:‘本法灵敏度高,特异性强,可准确区分人血与动物血。’”

他啪的一声把杂志拍在桌上:

“1993年的技术,就能准确区分人血和猪血!而本案的鉴定报告,是1993年9月25日出具的,注意,是同一年!”

他面向审判席,一字一句:

“所以,根本不是技术条件有限,而是有两种可能,一办案人员不够专业,二,办案人员压根没想过去区分!他们只需要‘刀上有血’这四个字,就足以在起诉书里写成‘人血’,就足以指控我的当事人杀人!”

“我希望是第一种可能,如果是第二种,那就是草菅人命!”

华十二深吸一口气,从文件袋里抽出最后一份材料——这是庭审前他申请重新鉴定获得的新报告。

“审判长,这是辩护人申请、经法庭同意、由省厅刑事技术处重新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编号(94)公刑物字第021号。”

他举起报告,让全场都能看到:

“这份报告,对郭大炮的切肉刀进行了全面检验。重点检测部位包括:刀刃与刀柄接缝处、铆钉周围、刀背纹路——也就是那些日常擦拭进不去的死角。”

他顿了顿,一字一句念道:

“检验结果:联苯胺试验阳性;种属试验——抗人血红蛋白血清阴性,抗猪血红蛋白血清阳性。结论:送检刀具检出大量动物血(猪),未检出人血。”

法庭内一片哗然。

华十二提高声调:

“听见了吗?猪血!这把刀上,只有猪血,没有人血!”

他走到郭大炮身边,手搭在他的肩膀上:

“我的当事人,一个卖了八年猪肉的肉贩,他的刀上有猪血,天经地义。如果这把刀真是凶器,刺入过人的心脏,刀上怎么可能没有一滴人血?难道江水长了眼睛,只冲人血,不冲猪血?”

他转身,面向公诉人:

“公诉人,你不是说血被冲掉了吗?那好,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猪血还在?为什么那些缝隙里的陈旧猪血,一夜江水冲不掉,偏偏人血就能冲得干干净净?”

公诉人脸色铁青,额头上渗出细密的汗珠。

华十二没有给他喘息的机会,继续进攻:

“我再给公诉人补充一点法医学常识。这是1985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法医学》教材,由郭景元主编,第312页。”

他举起教材,让全场都能看到封面:

“‘联苯胺试验是血痕预试验中最常用的方法,灵敏度极高,血液稀释20万倍仍呈阳性反应。’20万倍!各位听清楚了吗?”

他啪的一声把书合上:

“20万倍是什么概念?哪怕只有肉眼完全看不见的微量血痕,只要有0.001毫克的血红蛋白残留,就能检出!所以,如果这把刀上曾经有过人血,哪怕只有一丁点,哪怕被水泡过、被布擦过,只要还有极微量残留,就能检出!”

他提高声调:

“可结果呢?什么都没检出!新做的种属试验,在刀柄接缝处、铆钉周围、刀背纹路——这些江水冲刷不到的死角——检出了大量猪血!偏偏人血,一滴都没有!”

“唯一的合理解释是:这把刀,从来就没有沾过人的血!”

他转身,面向审判席,声音沉稳却充满力量:

“审判长,让我来总结一下本案的证据:”

“凶器?有一把刀,但上面只有猪血,没有人血。”

“血迹?有,但那是猪血,不是人血。”

“作案时间?有重合,但江边每晚有几百人散步,难道这几百人都是杀人犯?”

“作案动机?有PC前科,这恰恰说明我当事人的观念里,是用金钱解决问题,而不是暴力,而他卖肉赚钱不少,不至于为了点P资就动手杀人,所以动机也不成立!”

“口供?有,但那只是看守所里吹牛罢了,我这段时间对一百个坐过牢的刑满释放人员做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他们都认为,在里面吹牛逼,来伪装自己强硬是很正常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他停顿片刻,一字一句:

“没有杀人动机,没有第一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现在甚至没有找到真正的凶器,现在看看这所谓的证据链,这叫证据链吗?这叫‘漏洞百出’!不觉得可笑吗?”

他走到法官席前,放缓语速,却字字千钧:

“审判长,我今天站在这里,不是来求情,是来讲理的。这个理,写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里;这个理,写在一份份法医学文献里;这个理,写在这份重新鉴定的报告里。”

“1985年的教材告诉我们,联苯胺试验的灵敏度高达20万倍;1988年的研究告诉我们,24年的陈旧血痕仍能检出;1988年的教材告诉我们,血痕对载体的结合力极强;1993年的研究告诉我们,人血和猪血完全可以区分。”

他提高声调:

“这么多科学依据,指向同一个结论:这把刀上只有猪血,没有人血。这把刀,不是凶器!”

“可公诉人从头到尾在说什么?‘可能被冲掉了’、‘可能被清洗了’、‘技术条件有限’——全是‘可能’,全是‘推测’,没有一个是确定的证据!”

他转身,面向三位法官:

“审判长,本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当那把刀打捞上来,当联苯胺试验阳性,办案人员本应该追问——这血是人还是猪?可他们没有。因为他们已经认定郭大炮有罪,他们只需要‘刀上有血’这四个字,就够了。”

“于是,他们选择性忽略了种属鉴定,选择性忽略了缝隙里的陈旧血痕,选择性忽略了所有可能证明郭大炮清白的证据。”

“结果呢?结果是:郭大炮这个倒霉鬼被关押了一年多,而真正的凶手,可能至今逍遥法外。”

华十二看向视审判席,声音沉稳有力::

“辩护人恳请法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原则,依法宣告我的当事人郭大炮,无罪。”ru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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