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7章 她只是个单纯的打拳女孩啊!(狗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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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认为,我们在界定网络空间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时,必须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边界。”
“公诉人指出我当事人发布了剪辑过的视频,并在网络上发表了带有主观色彩的言论。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事物的感受本就是极其主观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点了一份外卖,店家标明是微微辣,但因为我不喜欢吃辣,我觉得这家店的微微辣比其他店的中辣还要辣得让人难受。基于这种主观感受,我觉得这家店极其难吃,甚至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于是在网络平台上发了一个极具情绪化的避雷贴,呼吁大家不要去吃。”
“请问审判长,这种行为有什么问题吗?这能算作寻衅滋事吗?显然不能。”王倩语气加重了几分,“同样地,我当事人发布在网上的内容,比如她遭遇男童纠缠,她被男童家属指控敲诈勒索,这些都是客观真实发生过的。”
“她只是基于自已的立场,隐去了一些对她不利的细节,说了一些她主观上认为正确的东西。哪怕这种描述带有一定的煽动性,那也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表达权的一种瑕疵行为,而不应当被上升为刑事犯罪!”
“最后,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罪中‘组织、指使他人’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认为我当事人将视频链接发送至多个群聊,导致了张伟遭遇大规模举报。”
“但我认为,我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仅仅只是把链接发到了一个大家平时交流吐槽的群里,描述了自已受委屈的感受,并请群友们帮忙顶顶视频热度、伸张一下正义。这种群内的求助与分享,在当前的互联网社交中比比皆是,这远远够不上刑法意义上严密的‘组织、指使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王倩合上卷宗,做出了最后的总结陈词:“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我当事人陈锦婷的行为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既然这两个基础罪名都不成立,那么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我当事人属于‘恶势力团伙’的定性,更是无根之萍,完全无法成立!”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宣判我当事人陈锦婷无罪!”
【我吐了!这律师是不是把脑子落在家里了?神特么微微辣和中辣!诬陷一个四岁小孩猥亵,这叫主观感受差异?!】
【好家伙,两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叫“主动协商”?那照这个逻辑,以后抢劫是不是也可以叫“沉浸式众筹”啊?】
【这律师真牛,把造谣网暴、组织人肉说成是“公民言论表达的瑕疵”,这颠倒黑白的能力,不去搞诈骗真是屈才了!】
【“顶顶热度”=日常求助?学到了学到了,明天我就去群里喊兄弟们把这律师的律所给“顶顶”,希望她到时候也能觉得我是在日常求助!】
【听完这辩护词,我感觉我的三观被放在地上疯狂摩擦!原来把人逼到社会性死亡,在律师嘴里只是一点“小委屈”?】
【太恶心了!拿钱办事能理解,但连底线都不要了吗?这简直是赛博时代的指鹿为马!】
【人家只是撒了个弥天大谎,发了几个网暴链接,顺便敲诈了两万块钱,你们怎么能说她犯罪呢?她只是个单纯的打拳女孩啊!(狗头)】
【气死我了,张律师呢?狂徒张三怎么不说话?直接开大招怼死她啊!急死我了!】
【对啊,张伟怎么一句话不说?就这么看着她在这里大放厥词?】
直播间里,无数网友都在急切地呼唤张伟出战,但在现场的庭审席上,张伟却始终稳稳地坐在原告代理人的位置上,低着头翻阅案卷,连一个多余的眼神都没有给王倩。
其实,这并非张伟不想反驳,而是基于极其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
要知道,这是一起由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在当前的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核心交锋在于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间。
张伟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他有权参与庭审,但在公诉机关主导的指控环节中,诉讼代理人并没有越俎代庖直接发表核心指控意见的资格。
依照法定程序,只有等到后续的法庭辩论阶段,在涉及被害人权益保护、补充量刑意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环节时,才是张伟真正亮剑、发表代理意见的主场。
嗯,虽然法律上他只有在涉及被害人权益保护、补充量刑意见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中可以进行辩论,但是如何区分这里面的边界呢?
其实实务中,只要是涉及到自已当事人,代理人完全可以打擦边球帮助公诉人进行辅助辩论,甚至在公诉人弱势的情况,直接接过主动权!
此时的法庭内,空气因为刚才的辩护显得有些紧绷。
审判长面色沉水,目光扫过全场,将控辩双方的反应尽收眼底。他微微颔首,对着麦克风沉声说道:“控辩双方的答辩意见,法庭已经收到并记录在案。接下来,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话音落下,审判长举起手中的法槌,重重敲击在底座上。
“咚!”
“现在,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