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4章 场外支招,不讲武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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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公诉方和辩护人,一起回忆一下。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原文构成。”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张伟用指节轻轻叩击了一下桌面。
“请注意这里的连接词。”
“是‘或者’。”
“不是‘并且’。”
张伟看向辩护席:“被告人陈锦婷本人就是事件的亲历者。她亲自拍摄、亲自恶意剪辑、亲自散布。”
“她比任何人都清楚每一件事的真实经过,她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明知虚假信息并散布’。”
“法条给出的三项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入罪。”
张伟说道:“她到底有没有组织、指使他人,那只是后续量刑轻重、以及是否被认定为恶势力主犯的考量因素。这根本不影响寻衅滋事罪的基础定罪。”
“辩护人在定罪阶段死咬着‘引导不等于组织’,试图以此来主张无罪或降低罪感,在逻辑上是走不通的。”
“而公诉方,也没有必要在基础定罪阶段,为了证明她构罪去死磕她到底有没有组织属性。”
公诉人猛地反应过来,微微点头。
王倩脸上的肌肉则不易察觉地抽动了一下。
他娘的,辩论得好好的,明明都僵住了,结果对面又来场外支招!
前辈不讲武德!!!
张伟继续说道:“至于辩护人反复强调的,关于第三方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的论调。”
“这就更偏离了刑事审判的基础逻辑。”
张伟看着王倩:“辩护人似乎把民事侵权索赔的因果链切割法,直接搬到了刑事法庭上。”
“在民事侵权中,法庭确实需要去详细论证受害者的各项损失,是否百分之百由侵权人造成,从而精确划分责任比例。”
“但在寻衅滋事罪中,需要划分责任比例吗?”
“不需要。”
“网络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公共法益。”
“控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发布了断章取义的虚假信息,传播量达到了法定数量级,且切实引发了网络舆论,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张伟伸手指向被告席。
“不管中间有多少跟风的网民推波助澜。”
“不管那个女摊主到底是听了谁的辱骂电话才崩溃跳江。”
“不管那个男大学生是因为辅导员施压还是舆论指责才抑郁休学。”
“只要这个头是你起的,只要是你捏造的信息引发了这场网络海啸,导致了公共秩序混乱的恶劣后果。”
“那你就是寻衅滋事!”
“而在敲诈勒索罪中,因果关系更是单线逻辑。控方只需证明,受害者是因为你的行为陷入了极度恐惧之中,从而做出了处分财产的决定,这就构成了既遂。”
“拿民事侵权的因果逻辑,来硬套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你不觉得可笑吗?”